為加強雷電災害防御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認真履行國家賦予氣象部門的防雷咸災行政管理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湖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和《湖北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武漢市防雷咸災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類學校、物業小區依法必須安裝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使用單位應主動向當地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申報并接受年度檢測。
二、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國家《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類防雷建(構)筑物的,需進行雷擊風險評估。未經雷擊風險評估的,有關部]不得審批或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三、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雷設計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開I建設。
四、防雷工程的建設單立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根據施工進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檢測機構進行跟蹤檢測。檢測報告作為竣工驗收的技術依據。
五、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防雷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I與防雷裝置檢測的企業和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依據國家規定的資質認定權限取得省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資質證。
七、對違法違規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雷擊風險評估、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的,防雷裝置的設計未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擅自更改或交付施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防雷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已有防雷裝置不接受年度檢測或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氣象主管機構將依法予以處罰。
馬果摘錄
2012-6-14